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4]063号 卢意求(身份证号:440183198404257318): 本局于2013年12月13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3]第S01786号),决定对卢意求征收社会抚养费92298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于2013年12月17日缴交了10000元,尚欠82298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荔城街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82298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4]064号 陈伟亮 (身份证号:44012519740512253X) 彭桂芬 (身份证号:441322197605164921): 本局于2014年1月13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4]第S01016号),决定对陈伟亮、彭桂芬征收社会抚养费84984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们于2014年1月14日缴交了20000元,尚欠64984元。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荔城街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64984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公告 增社抚费决字[2014]002号 何燕兰(身份证号:440183198308228023): 被征收人何燕兰于2012年12月31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外(超生)生育一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增计生征决字【2014】第S0516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何燕兰征收社会抚养费82629元。当事人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交至新塘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市人民政府或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书面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公告 增社抚费决字[2014]003号 彭艳英(身份证号:511121197808277468): 被征收人彭艳英于2014年1月25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外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二孩,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本局作出增计生征决字【2014】第S051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彭艳英征收社会抚养费197976元。当事人应当在公告期满之日起30日内,将社会抚养费交至新塘镇计划生育办公室。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60日内向增城市人民政府或广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书面申请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增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