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违法生育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欠缴社会抚养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现向违法生育户发布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如下: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4]054号 夏仁锋(身份证号:440183199006092436) 潘龙如(身份证号:440183199007042449): 本局于2014年2月10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4]第S01037号),决定对夏仁锋、潘龙如征收社会抚养费42492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们于2014年2月10日缴交了5000元,尚欠37492元。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荔城街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37492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4]055号 陈权照 (身份证号:440183198110042418) 毛细文 (身份证号:432503197909157764): 本局于2014年2月15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4]第S01040号),决定对陈权照、毛细文征收社会抚养费46760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们于2014年2月17日缴交了10000元,尚欠36760元。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荔城街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36760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催缴社会抚养费公告 增社抚费催字[2014]056号 刘纪红(身份证号:21100319740629352X): 本局于2014年3月7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4]第S01070号),决定对刘纪红征收社会抚养费50679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于2014年3月18日缴交了5000元,尚欠45679元。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荔城街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45679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7月1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