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公告(增府征〔2014〕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开展征地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发〔2005〕51号)的有关规定,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发布了《征地预公告》并听取被征地农民意见,增城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增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由广州市人民政府报请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2014年5月21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4]464号文件批准征收增城市永宁街九如、白水村委会集体土地20公顷。现将经依法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
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增城市永宁街九如、白水村(四至范围详见附图)。
三、被征地村及地块面积:增城市永宁街九如、白水村20公顷。
四、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地补偿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公顷) | (万元/公顷) | (万元) | 永宁街九如村民委员会 | 耕地 | 水浇地 | 0.0318 | 土地补偿费 | 43.8750 | 1.3952 | 九如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26.3250 | 0.8371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旱地 | 0.0067 | 土地补偿费 | 43.8750 | 0.2940 | 九如村民委员会 | 安置补助费 | 26.3250 | 0.1764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园地 | 0.2465 | 土地补偿费 | 31.5000 | 7.7648 | 九如村民委员会 | 安置补助费 | 22.5000 | 5.5463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林地 | 0.0049 | 土地补偿费 | 14.5880 | 0.0715 | 九如村民委员会 | 安置补助费 | 10.4200 | 0.0511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青苗补偿费 | / | 6.6959 | 青苗所有者 | 以上项合计 | 0.2899 | 22.8323(万元) |
被征地单位 | 地类名称 | 征地面积 | 补偿类别 | 补偿标准 | 补偿金额 | 支付对象 | 支付方式 | (公顷) | (万元/公顷) | (万元) | 永宁街白水村民委员会 | 耕地 | 水浇地 | 0.7876 | 土地补偿费 | 43.8750 | 34.5560 | 白水村民委员会 | 货币 | 安置补助费 | 26.3250 | 20.7336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旱地 | 1.9381 | 土地补偿费 | 43.8750 | 85.0341 | 白水村民委员会 | 安置补助费 | 26.3250 | 51.0205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园地 | 0.2357 | 土地补偿费 | 31.5000 | 7.4246 | 白水村民委员会 | 安置补助费 | 22.5000 | 5.3033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林地 | 15.9510 | 土地补偿费 | 14.5880 | 232.5473 | 白水村民委员会 | 安置补助费 | 10.4200 | 166.1052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养殖水面 | 0.1691 | 土地补偿费 | 51.4800 | 8.7053 | 白水村民委员会 | 安置补助费 | 21.4500 | 3.6272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其他农用地 | 0.525 | 土地补偿费 | 31.5000 | 16.5375 | 白水村民委员会 | 安置补助费 | 22.5000 | 11.8125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建设用地 | 0.1012 | 土地补偿费 | 43.8750 | 4.4402 | 白水村民委员会 | 未利用地 | 0.0124 | 土地补偿费 | 21.9375 | 0.2720 | 被安置农业人口 | 青苗补偿费 | / | 642.8631 | 青苗所有者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 261.1854 | 附着物产权人 | 以上项合计 | 19.7201 | 1552.1678(万元) |
(二)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由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请被征地村的村民委员会在征地补偿登记期内到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领取办理安置农业人口征地农转非手续的函件。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单位登记时间登记地点
增城市永宁街九如、白水村村民委员会2014年9月16日∼ 2014年9月30日永宁街国土所《征地预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六、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4年9月30日前提出并以书面形式按所属辖地送达增城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联系人:阮洪锋,联系电话:82629816)。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不影响本方案的组织实施。
特此公告。
增城市人民政府2014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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