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呢个老板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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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24-3-24 23:59: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美容店系万先生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2023年2月,增城街坊陈小姐到A美容店充值了2万元会员费。2023年4月,万先生与李先生签订店铺转让合同,约定“将A美容店转让给李先生,由李先生继续为A美容店原有的会员提供服务,李先生不得强制转卡。由于李先生强制转卡导致顾客退卡或服务纠纷等,一切与万先生无关,由李先生自行解决。”随后万先生将A美容店注销。

  2023年5月,李先生在原A美容店地址成立了B美容店,并更换了招牌。现B美容店称原A美容店所有会员服务与B美容店无关,要求陈小姐重新充值转换成B美容店的会员卡。陈小姐认为,仍有原A美容店的1.3万元会员费未使用,其对更换经营者一事毫不知情,不同意B美容店重新充值转换会员卡,要求继续使用原会员卡或退费。因B美容店拒绝陈小姐继续使用原会员卡,陈小姐便找到万先生要求退费,但万先生声称转让协议中约定了会员服务由B美容店的经营者李先生负责。双方协商无果,陈小姐遂将万先生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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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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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晓杰律师

律师释法

  对此,来自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的赖晓杰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例中,万先生作为A美容店的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服务,其应按约定提供。万先生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应当按照陈小姐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现因万先生转让门店导致陈小姐作为消费者无法继续享受门店承诺提供的美容服务,且该原因不能归责于陈小姐,故万先生应当按照陈小姐的要求退回未消费款。最终法院支持了陈小姐的诉讼请求。

来源:增城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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