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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塘海关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2015-4-18 14:39| 发布者: 增城家园| 查看: 1770| 评论: 1

摘要: 我关依法对下列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无法对涉案当事人进行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下列 ...
    我关依法对下列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因无法对涉案当事人进行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对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已在我关公告栏内张贴,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特此公告。联系人:朱警官;联系电话:020-321039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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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iamhwj 2015-4-20 13:01
[s: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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