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家园 首页 公共资讯 查看内容

男子连盗同一地点路灯4次获刑8个月罚3千元

2015-1-9 12:30| 发布者: 增城家园| 查看: 1347| 评论: 1|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刘川)男子在同一地点连续4次盗窃路灯,前3次都顺利得手,没想到第4次却被伏击的保安抓获。近日,该男子以盗窃罪被市法院判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2月27日凌晨2时许,黎某携带剪刀、钳 ...
    (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刘川)男子在同一地点连续4次盗窃路灯,前3次都顺利得手,没想到第4次却被伏击的保安抓获。近日,该男子以盗窃罪被市法院判刑8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去年2月27日凌晨2时许,黎某携带剪刀、钳子等工具来到荔城街荔景大道增城图书馆对面,通过割断线路的方式盗窃路灯6盏。第二天晚上,在同样的地点同样的时间,黎某通过同样的方式又盗窃路灯6盏。仅过了一周,3月8日凌晨2时,黎某又在此地盗窃路灯6盏。俗话说:“事不过三”,3次都得手的黎某忘乎所以,把犯罪现场看作是自己的“福地”,竟打起了第4次盗窃路灯的歪念。3月10日凌晨2时许,黎某在作案时被等候多时的保安当场抓获。经鉴定,黎某4次盗窃共盗得路灯23盏,价值4830元。

    公诉机关认为黎某的行为是对电力设备的一种破坏,向市法院以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对黎某提起公诉。黎某并不认可公诉机关的说法,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盗窃。

    市法院经审理认为,黎某盗窃的路灯是用于美化城市道路,且被盗路灯的所有权人证实涉案路段的路灯自2013年部分被盗造成短路后就未亮灯,即涉案路灯被盗时并非通电使用状态,盗窃行为亦未危及公共安全,因此黎某的行为不符合破坏电力设备罪的特征,应按盗窃罪处理。据此,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鸡蛋

鲜花
1

握手

雷人

路过

刚表态过的朋友 (1 人)

发表评论

最新评论

引用 吹水一号 2015-1-9 15:11
销赃的人有没有抓到?

查看全部评论(1)

联系客服 关注微信 下载APP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