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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腹子向杀父凶手追索抚养费 获赔偿18万元

2014-7-24 13:08| 发布者: 增城家园| 查看: 1160| 评论: 0|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刘川 陈丽红)当母亲怀着小良(化名)只有一个半月时,他的父亲在一起抢劫案中遇害。“遗腹子”小良自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抚养,抚养费没有着落,事隔两年多向3名抢劫案凶手追索近20万元抚养费和10万 ...
    (记者陈剑婷 通讯员刘川 陈丽红)当母亲怀着小良(化名)只有一个半月时,他的父亲在一起抢劫案中遇害。“遗腹子”小良自出生后一直由母亲抚养,抚养费没有着落,事隔两年多向3名抢劫案凶手追索近20万元抚养费和10万元精神损失费。近日,市法院判决3名被告及法定代理人赔付18万元。

    2011年10月23日晚,小良的父亲谢某在我市新塘镇107国道汇东国际路段散步,3名未成年人小强、小封、小林驾驶摩托车抢劫财物未果,便用摩托车防盗锁猛击谢某的头部,导致其倒地死亡。后经法医鉴定,谢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颈部导致脑干死亡。事发时,谢某的女朋友彭某(即小良的母亲)已怀上小良一个半月。随后,3名被告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2年6月,广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死者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即要求对方赔偿。同年8月,死者家属与两名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对方一次性赔付若干金额,死者的父母则撤销附带民事诉讼,承诺自己是死者的全部直系亲属,不存在有其他可追究责任的第三人。另一名被告则在同年12月被广州中院判决赔偿28万余元。

    2012年7月8日,彭某生下小良,经鉴定,小良与死者父母存在祖孙关系。

    市法院认为,小良是死者谢某的亲生儿子,由于小良没有作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参与先前诉讼,故现请求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理据充分,予以支持,但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因小良于2012年7月在东莞出生,应按2012年度东莞城镇居民标准赔偿,即18年共计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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