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停车场应担责 (记者廖思鉴 见习记者陈翠芳)将摩托车停放在收费停车场,并按时缴纳保管费,车辆却遭雨淋湿损坏,停车场经营者是否要担责?昨日,市民黄先生致电本报记者讲述了他遭遇的烦心事。 黄先生告诉记者,他从前几个月开始将摩托车交给荔城街园圃路一停车场保管,并每月按时缴纳保管费50元。由于近期我市阴雨天气不断,而停车场经营者擅自将黄先生的摩托车停放在室外,导致其遭雨水淋湿。“摩托车制动失灵了,修车师傅检查后表示是因为长时间淋雨导致控制器损坏。”黄先生认为,停车场因保管不力导致其摩托车损坏,停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记者在黄先生的带领下来到该停车场看到,一排摩托车被停放在室外任凭风吹雨打,停车场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保护。经协调,停车场经营者最终同意承担黄先生的车辆维修费用120元。 对此,增城市法律援助中心的亢律师表示,黄先生向停车场缴纳了保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管法》中“物业管理条例”的定义,物管费不只用于车辆停放等,还应包括对业主财物的看护。在该案中,如因停车场经营者工作疏忽,未尽到保管责任,停车场经营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近期我市降雨频繁,不少车主因来不及给摩托车做防雨保护措施而导致车辆损坏。”荔城街开园路一摩托车维修店师傅许超提醒市民,雨天应尽量将摩托车或电动车停放至室内通风干燥的地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