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 者陈剑婷 通讯员刘川 陈丽红 4岁小孩随父亲到商铺咨询,却被店内一扇样板木门砸伤,商铺经营者是否要担责?近日,市法院审理了一宗儿童人身损害纠纷案。商铺经营者因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判承担5成责任,赔偿原告各种损失共计40000余元。 小孩被样板门砸伤致十级伤残 年仅4岁的小阳(化名)随父亲沈某到一家经营门业的店铺咨询商品情况。在店铺工作人员吴某与沈某洽谈期间,小阳被一扇样板木门砸中双脚,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小阳被诊断为右股骨中段骨折,住院期间施行了内固定手术,先后共花费医疗费13000多元,后经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 事发后,吴某为小阳支付了3000多元医疗费。小阳父母多次要求赔偿,但吴某仍坚持拒绝赔偿小阳的其它损失。小阳父母向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吴某赔偿小阳受伤带来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0000余元。 经营者辩称已尽提醒告知义务 在庭审中,吴某称自己不是店铺经营者,沈某提交的名片中仅有他的名字而没有头衔,不能证明他就是该店铺经营者。沈某则认为,该店铺没有工商登记,虽然名片上吴某没有头衔,但吴某从出事到起诉前,一直以店铺经营者的身份与沈某协商赔偿事宜,有录音为证。 吴某辩称,由于小阳很顽皮,他曾多次提醒沈某看管好孩子,已尽了提醒告知义务,是沈某疏于监管才导致小阳受伤,而且摆放在那里的样板门是因人为推动才倒下的。因此,他对小阳的受伤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沈某则认为店铺内样板门仅因4岁的小阳轻轻触碰就倒下,明显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吴某承担50%的责任。 经办法官:商铺管理人员对店内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 经办法官认为,吴某作为店铺的管理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阳的受伤承担责任。沈某提交法庭的名片中印有吴某的姓名、店铺地址及电话等,且事件发生在该店铺内,当时也是吴某在接洽沈某,且在庭审中经法院释明吴某仍拒绝提供该店铺的经营者信息。因此,可以推定事发当时吴某就是该店铺的直接管理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吴某作为管理人员对其店铺内的顾客有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包括保证其经营场所的设备或商品不存在安全隐患,亦包括对进入其经营场所的未成年人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但吴某对其店铺内展示的样板门没有采取一定的固定措施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没有对年仅4岁的儿童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因此,吴某对小阳的受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沈某作为监护人,未能尽责地看管和照顾小阳,让小阳独自在商铺内玩耍,对事件发生也负一定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