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社抚费催字[2014]029号 邹伟雄(身份证号:440125197807131017) 何惠静(身份证号:441324197812224045): 本局于2013年9月10日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增计生征决字[2013]第S04184号),决定对邹伟雄、何惠静征收社会抚养费148356元整,并已依法送达,你们于2013年9月11日缴交了30000元,尚欠118356元。你们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完全履行该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们自本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永宁街计生办缴纳社会抚养费118356元整。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增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4年2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