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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山田路段发生一起三车碰撞事故 三人受伤

2013-10-25 14:06| 发布者: 增城家园| 查看: 2422| 评论: 4|来自: 增城日报

摘要: 事故现场 (记者黄丽萍 通讯员增公宣文/摄)2012年1月17日14时,在G324国道朱村街石山田路段发生一起三车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介绍,当天,尹某某驾驶粤AXXXX号牌轿车沿G3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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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现场


    (记者黄丽萍 通讯员增公宣文/摄)2012年1月17日14时,在G324国道朱村街石山田路段发生一起三车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三人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介绍,当天,尹某某驾驶粤AXXXX号牌轿车沿G324国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朱某某驾驶粤AXXXX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龚某某沿G324由东往西方向在后面行驶;王某某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324国道由东往西方向在后面行驶。三方行至G324国道朱村街石山田路段时,结果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朱某某、王某某、龚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交警指出,尹某某驾驶的轿车没有让道路内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及没有确保安全,驶出石山田路段,不料,朱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和王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刹车不及,撞击尹某某驾驶的轿车,导致了该次交通事故。

    根据相关法规,尹某某驾驶轿车驶出道路时没有确保安全,且没有让道路内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龚某某(两人均未戴安全头盔)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遇事采取措施不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没有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行驶,且未戴安全头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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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评论

引用 有空聊聊 2013-10-25 13:40
这种帖子要多发,让开4轮的法盲规矩点。。。。
引用 oo尛亮の 2013-10-25 14:10
.........
引用 向钱一标 2013-10-25 15:03
2012年1月17日14时..年几长噶事..而家先发上来..?旧闻来噶..[s:68]
引用 89后剩男 2013-10-25 16:58
狗爷呢单事都唔知道过左几耐了,宜家先讲~~~~~~~~[s: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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