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地税局发出通知,明确凡在我市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外资企业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纳税(费)义务人,对在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应以纳税人实际缴纳“三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缴纳“三税”期限内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据了解,目前,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实行分区域的差别比例税率,即: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县属镇的,税率为1%。纳税人在外地发生缴纳“三税”的,按纳税义务发生地的适用税率计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适用费率为3%。
市地税局表示,纳税人必须据实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并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逾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除限期缴纳外,将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申报不实的,将追缴应纳税款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罚。市地税局同时提醒,纳税人在申报纳税中若遇到问题,可拨打市地税局服务热线12366-2咨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