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这几个人要“出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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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20-9-25 20: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法捕捞
不仅会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
更会严重破坏水域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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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0年6月1日21时,李某能、李某照、李某堂、黄某某等四人在派潭镇某水库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共捕捞渔获物17.3千克。四人在禁渔区域、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进行捕捞,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生态平衡,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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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修复受损的渔业生态资源,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对李某能等四人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责令被告赔偿该案造成的损失2506.27元或增殖放流鱼苗,并要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9月23日
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增城渔政大队
在增江河派潭段
开展首次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
以修复因非法捕捞
对增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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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生态修复

在活动现场
检察官阐述了检察机关
立足“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生态修复”
三位一体的办案模式
保护水域的渔业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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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一案、警醒一片

希望通过此次活动
使公众对公益诉讼有更直观的感受
有助于提升公众的
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
达到查处一案、警醒一片的效果
随后
执法人员和被告一起将
20000尾鲮鱼投放到增江河派潭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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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可上下滑动查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含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的

来源:区融媒体中心  记者李意稳 通讯员郭卓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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