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
不仅会对渔业资源造成破坏 更会严重破坏水域生态平衡
案件回顾
2020年6月1日21时,李某能、李某照、李某堂、黄某某等四人在派潭镇某水库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共捕捞渔获物17.3千克。四人在禁渔区域、禁渔期间使用禁用的电鱼工具进行捕捞,损害了渔业资源,破坏了生态平衡,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为修复受损的渔业生态资源,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在对李某能等四人的犯罪行为提起公诉的同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责令被告赔偿该案造成的损失2506.27元或增殖放流鱼苗,并要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道歉。
9月23日
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增城渔政大队 在增江河派潭段 开展首次公益诉讼增殖放流活动 以修复因非法捕捞 对增江流域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
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生态修复
在活动现场 检察官阐述了检察机关 立足“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生态修复” 三位一体的办案模式 保护水域的渔业生态环境
查处一案、警醒一片
希望通过此次活动 使公众对公益诉讼有更直观的感受 有助于提升公众的 法治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 达到查处一案、警醒一片的效果 随后 执法人员和被告一起将 20000尾鲮鱼投放到增江河派潭段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 (可上下滑动查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含义]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的
来源:区融媒体中心 记者李意稳 通讯员郭卓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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