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中医院门口发生惊心动魄的一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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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光 发表于 2019-1-16 23:36: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晚在增城新中医院门口发生一单甘既嘢

把在场的街坊们都吓呆了

一辆黑色小车疯狂冲向路边。

在冲向人行道连撞多辆停在人行道上的电动车后。

把电动车压在车轮底下,再撞上路边一棵树才停下来。

这时小车半个车身已悬在地面上,下面多辆电动车“托着”车身!

然而开车的司机却快速“消失”了。

如此疯狂的开车行为,实在令人看到胆战心惊!

幸好没有撞到无辜路人!

围观街坊猜测,如此疯狂的司机是否涉嫌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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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酒驾这种行为,真系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

近年来,我们增城交警部门对查处酒驾行为不遗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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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仲系有人“唔怕死”,以身试法!

酒驾害人害己,重则死,轻则伤,撞到人还要赔偿甚至坐牢!请勿轻视!

相关知识

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 mg/100ml的驾驶行为;


醉酒驾驶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几种情况属于危险驾驶罪共同犯罪的:


①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②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③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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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山枝头 发表于 2019-1-16 23:57:52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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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8831053 发表于 2019-1-17 17:50:51 | 显示全部楼层
[s: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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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的你 发表于 2019-1-18 09:05:5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像素也太[s:118]无言以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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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ngel 发表于 2019-1-18 16:42:32 | 显示全部楼层
[s: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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